日前,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出台了《安徽省儿科常见病分级诊疗指南第一版(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儿科内科的新生儿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以及外科的骨科、眼科等22大类疾病近百个病种,根据各种病症、病情轻重程度,作了分级指导。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将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
出现情况应转诊
儿科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患儿病情变化,出现下列情况应转诊至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上级医院进行抢救诊治,以免延误治疗。
急、危重症及疑难杂症患儿,或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加重情况,应对患儿进行初步处理后及时转诊至具备条件的上级医院。
具有明显临床症状但不能明确诊断的患儿,如患儿发热、头痛、腹痛等。患儿明确诊断、经治疗病情好转后,可转回下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早产儿
一级医院
胎龄≥35周和出生体重>2500g,无高危因素,生命体征平稳的早产儿可在一级医院观察。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转诊的早产儿;胎龄≥32周和出生体重≥1500g、生命体征及内环境稳定、肠内喂养能满足生长需要的早产儿。
三级医院
一、二级医院转诊的早产儿;胎龄<32周,出生体重<1500g的早产儿;病情危重、疑难的早产儿。
脑性瘫痪
一级医院
诊断明确的脑性瘫痪患儿,粗大运动功能分级(GMFCS)评级I-Ⅱ级,可在一级医院进行康复训练。
二级医院
诊治一级医院转诊患儿;已诊断为脑性瘫痪的患儿,GMFCS评级Ⅱ-Ⅲ级,可在二级医院进行康复训练。
三级医院
诊治一、二级医院转诊患儿;脑性瘫痪伴有合并症的患儿。
手足口病
一级医院
患儿只有皮疹,无发热,精神状态好,生命体征平稳,血象正常,可在一级医院诊治。
二级医院
有传染病房的二级医院可收治普通型手足口病、无合并症的患儿;恢复期的手足口病患儿。
三级医院
收治二级医院诊治效果欠佳的患儿及重症(包括重型和危重型)手足口病患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