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闻动态 > 人口•卫生•健康 > 详情

安徽省卫计委出台指南推进儿科分级诊疗

来源:新华网2016年5月30日  添加时间:2016-06-01 16:32:05 点击:5868

  日前,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出台了《安徽省儿科常见病分级诊疗指南第一版(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儿科内科的新生儿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以及外科的骨科、眼科等22大类疾病近百个病种,根据各种病症、病情轻重程度,作了分级指导。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将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
    出现情况应转诊
    儿科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患儿病情变化,出现下列情况应转诊至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上级医院进行抢救诊治,以免延误治疗。
    急、危重症及疑难杂症患儿,或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加重情况,应对患儿进行初步处理后及时转诊至具备条件的上级医院。
    具有明显临床症状但不能明确诊断的患儿,如患儿发热、头痛、腹痛等。患儿明确诊断、经治疗病情好转后,可转回下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早产儿
    一级医院
    胎龄≥35周和出生体重>2500g,无高危因素,生命体征平稳的早产儿可在一级医院观察。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转诊的早产儿;胎龄≥32周和出生体重≥1500g、生命体征及内环境稳定、肠内喂养能满足生长需要的早产儿。
    三级医院
    一、二级医院转诊的早产儿;胎龄<32周,出生体重<1500g的早产儿;病情危重、疑难的早产儿。
    脑性瘫痪
    一级医院
    诊断明确的脑性瘫痪患儿,粗大运动功能分级(GMFCS)评级I-Ⅱ级,可在一级医院进行康复训练。
    二级医院
    诊治一级医院转诊患儿;已诊断为脑性瘫痪的患儿,GMFCS评级Ⅱ-Ⅲ级,可在二级医院进行康复训练。
    三级医院
    诊治一、二级医院转诊患儿;脑性瘫痪伴有合并症的患儿。
    手足口病
    一级医院
    患儿只有皮疹,无发热,精神状态好,生命体征平稳,血象正常,可在一级医院诊治。
    二级医院
    有传染病房的二级医院可收治普通型手足口病、无合并症的患儿;恢复期的手足口病患儿。
    三级医院
    收治二级医院诊治效果欠佳的患儿及重症(包括重型和危重型)手足口病患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