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规定养老机构、单位要督促家庭成员探望老人
来源:央广网2017年1月6日 添加时间:2017-01-06 15:02:00 点击:3932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于近日提交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省委宣传部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若干重点问题1月4日举行座谈会。会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对《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亮点进行了介绍。据介绍,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和家庭成员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探望。
据了解,截至到2015年底福建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515万人,占福建省总人口的13.41%,其中空巢老人、独居老人有100多万,占老年人口22%多,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加快、老龄化超于现代化的严峻形势,福建省需要通过完善地方立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动员全社会关注、参与老龄事业。
草案还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免费出行或者补贴。福建省之前已经出台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目前部分县(市)区已经将年龄放宽至60周岁或65周岁,未来各地也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补贴政策,避免老人高峰出行。
在社会服务方面,草案拟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整合或者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民政、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草案还要求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以及运营管理,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或者公建民营。
在养老机构建设方面,草案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扶持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逐步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床位费纳入医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