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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强化其支持家庭生育的保障功能

来源: 《人口与健康》2021年第2期 添加时间:2021-04-26 11:14:28 点击:5470

  党的十九大提出“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生育保险是生育支持基本制度。在高龄少子化的当下,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强化其支持家庭生育的保障功能,应是新时期完善我国生育政策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改善生育文化、提升生育意愿等方面意义重大。

  我国现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框架始建于1994年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所确立的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其本质属于社会统筹的雇主责任险,个人不缴费,单位费率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4%~1%之间,2019年全国平均费率约为0.7%。其制度覆盖范围主要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一些地方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或企业,其女职工的生育报销待遇由单位或企业负责。生育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津贴。前者主要用于报销部分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后者用于发放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以弥补因生育导致的收入中断损失。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我国生育保险为配合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2015年,在减轻企业负担的背景下,生育保险基金实施费率下调,同步经历了基金收入减少和启动“全面两孩”政策后支出大幅增长的挑战,不少地区靠累计结存基金支持和配合了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也有些地区借2019年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之机,提高了生育保险筹资标准,扩大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改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进一步规范了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和提高了部分生育保险待遇。如上海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并上调了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36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新时期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生育政策的调整,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从有利于人口发展和完善生育支持配套政策的角度来看,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在功能定位、制度运行以及保障水平等方面均有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的空间。目前我国的生育津贴是以享受产假为支付前置条件,仅限于参加了生育保险并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导致其支付范围和对象过于狭窄。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2015年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由各省份规定。目前各省的计生条例都不同程度地延长了产假时间,将之作为计划生育奖励假,各地奖励假从30天到60天不等。大多地方未将奖励假期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在我国全面两孩政策累积效应快速释放,出生人口数量下降明显的情况下,应当加大生育津贴改革力度,将其作为生育支持的重要支柱性制度,充分用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扩大津贴受益范围,让更多的育龄妇女切实享受到生育津贴的保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将生育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2019年全国各地开始正式实施两险合并。此举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提升生育保险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节省经办管理服务成本。但是,受经济下行、筹资限制以及全面两孩政策后基金支出增大的影响,大部分地区无力调整和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目前,我国大部分统筹地区对生育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或限额付费,且各地标准不一、差距较大,且缺乏动态调整机制,支付标准远低于生孩子所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负担。

  生育关乎国运,是人类发展、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永恒主题。生育保险是分散生育经济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关国家经验表明,设计良好的生育保障制度对维护妇女生育权益、改善生育环境、提升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我国人口发展战略调整的背景下,生育保障政策受社会关注和期待的热度显著提升。作为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制度理应得到强化和重视,不断提升其支持家庭生育的功能。(贺丹,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