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来源:大洋网 2017年3月29日 添加时间:2017-03-31 16:00:33 点击:3986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3月28日至29日在广州召开,会期两天。28日上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59名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供用电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的审查报告。
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少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天鸿、陈小川、黄业斌、罗娟,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春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分别在各地分会场通过在线交流平台远程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参加讨论。
广东修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首次领取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
28日,《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指出,原《条例》的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广东省流动人口状况、特点和服务管理需要,急需修订完善。
修订草案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修订草案明确:广东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修订草案还补充了申领和使用居住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伪造、变造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记录在案。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
在校大学生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28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是否能给予低保认定,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增加规定:“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这就进一步明确,除了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之外,在校大学生同样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计算。
对于个人也可申请低保,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实中还有许多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的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本省户籍但户籍地不同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程序,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本省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