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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质生产力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来源:本网 添加时间:2024-07-10 15:01:12 点击:688

0-3岁是人全面发展的开端,充满无限的发展潜能,同时也是最为脆弱和最多风险的窗口期,与婴幼儿的生长发育、认知能力,还和成年之后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年轻家庭重视婴幼儿的科学照护和早期智力开发。高质量发展托育服务,守牢婴幼儿健康安全底线,满足婴幼儿家庭多层次托育服务需求,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积极生育发展的重要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的形成要求充分融合科技创新资源和现有产业基础,推动要素质量提升和资源配置效率改善,把各个生产要素和资源重组、优化,以释放最大的效能。因此,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就要从托育全要素视角出发,构建福利性、安全性、保障性的托育服务体系,提供便捷优惠、专业规范、智慧科学的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内容。

一、关注托育全要素,形成政策合力

要建构真正有效、高质量的托育服务体系,关键在于兼顾多方利益主体的政策目标,找到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点。

目前,托育供给服务水平在不断提升,但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仍然存在。家长“托育难”,需求很高顾虑也多。而托育机构运营成本高、风险大,税收优惠、托位补贴、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地范围十分有限,且大多是鼓励性而非强制性,能否落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政府财政能力和市场活力,大部分托育机构建设依靠自筹资金和企业融资,托育机构出现运转困难,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数量不多。一边是家长抱怨“入托贵”“托育难”,一边则是托育机构苦恼“招不满”,送托率低,运营成本高,让不少托育机构生存举步维艰。

因此,在制定和落实家庭托育相关政策时,政府需要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反馈渠道与机制,听取托育机构及婴幼儿家长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将他们的合理诉求整合到政策工具中去,精准解析政策问题,以需求为导向,突出匹配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明确政策供给重点,确保政策真正落地。各地政府也应以卫健部门为牵头单位,成立综合协调机构,协同治理,制定地方性托育服务标准和规范,建构托育评估标准体系,建立常态化监管、动态评估、处罚惩戒等制度和机制,落实托育责任制和质量建设,引导托育服务规范化发展。

二、满足多元需求,规范发展家庭托育点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我国托育服务的发展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指导原则。家庭托育点因收托幼儿数量少、师幼配比高、收托时间灵活、送托距离近等诸多便利条件,受到家长们的青睐,但现实中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尚未出台家庭托育点的管理规范与措施,缺乏合法化的途径致使家庭托育点成为无备案、无审批、无资质的三无机构。这一方面影响了家长对家庭托育服务的信任,另一方面影响开办者的信心,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家庭托育点提供的是依托社区的一种互助式托育服务,应立足满足本社区家庭多元的托育需求。在这一点上,地方政府更能敏感把握当地居民的需求,因此应由地方政府明确制定家庭托育点的相关规范,提高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通过政府财政减征税和费用补贴,对开办者和有送托需求的家长加以激励,对于符合开办家庭托育点标准的申请者应给予税费优惠,包括费用减免、提供场地、专业培训等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个人积极举办家庭托育点,提升托位供给数量。建立全方位安全监管体系,将家庭托育点和社区内的托育机构纳入同一监管体系,以区域为中心形成地区托育质量管理网络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支持家庭托育点规范有序发展。

三、发挥专业优势,推动医育结合

高质量发展的托育服务,应该 以“养育”为主体,“医疗”是护航,“教育”是载体,在养育,医疗,教育三方面都要平衡兼顾、缺一不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支持托育服务发展上具有独特的优势,也承担着特殊的责任。近年来,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积极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有利于提高托育服务质量,守住在托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底线,也有利于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人尽其才。一些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相关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学历水平低、持证人数少,服务质量难以保证,迫切需要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支持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人才的积极参与,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托育行业专业人才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让家长更放心、更安心。

但目前医育结合的机构并不多见,公立医院开展托育服务也仍在试水之中,多数托育机构配置“健康副园长”的措施并未真正落地。因此,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引导,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是妇幼保健院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积极开展示范城市和示范机构建设为契机,依托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资源优势,突破传统的医疗保健服务范围,集保育、保教、服务、管理为一体,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评价和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功能。搭建市(区)级妇幼保健院—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育机构三级托育服务指导网络,开展示范指导、专业帮扶、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姚晓涛)